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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确认公司结清所有税务事项后,将公司在税收征管系统内的做注销处理,并向公司出具《清税证明》,一式三份,交给公司负责人一份,提示其凭《清税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年月日 《报检员证》注销证明 编号: 兹有经我局注册的报检员(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报检员资格证》号: 《报检员证》号:,初次发证日期:年月日)。因,其持有《报检员证》已由我局注销。 特此证明。 经办人:联系电话: 签发机构:(印章) 签发日期:年月日
分公司注销证明 我司经营有限公司下属___________经营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分公司,因管理不善,___________。经股东研究决定注销_________经营有限公司_________第一分公司,注册号:)特向贵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一切注销事宜由____________经营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办理,望批准。 _______________经营有限公司 附带资料:总公司股东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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