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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
减刑并不是假释的前提,只要满足假释的条件,就可以适用假释。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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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分子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的,不能少于十年。
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悔改是指同时有以下四个方面:认罪法、监督纪律、教育改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生产任务。
减刑是指适当减轻原判刑期的刑法执行活动,向社会公开。减刑程序:1。提交减刑、假释的,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犯罪分子的服刑表现,集体评估,提出建议,报区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2、刑罚执行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并与监区或者直属监区提交的材料一起提交监狱,提交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三、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及减刑、假释意见公示在监狱内。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五、经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字,加盖监狱公章,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提请假释建议书》,并与有关材料一起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代为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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