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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要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留给各个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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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除董事应参加外,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公司法对董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设立、参与范围及行使职权作了如下规定: 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是的,董事及监事人员的任职,肯定要通过股东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工人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董事、监事的产生经过具体能够在公司章程中商定,但是公司章程不能违背公司法。而且,通过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也是去工商局变换备案的前提。
要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留给各个公司的公司章程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本身规模较小,经营方式灵活,企业情况差别很大,千篇一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有效地适应各个公司的具体情况。因此,在董事会的活动方式上留有必要的空间,让公司的投资者通过章程予以规定,是必要的。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董事长行使表决权的方式,通过章程授予董事长在某些情形下委托董事会成员以外的其他人代行表决权。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新《公司法》第112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我们认为,其立法本意是董事有义务参加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不能出席的,法律提供了一种弥补方法即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其出席,否则即为缺席。这主要是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一般较大,其经营管理决策往往影响面较大,有时不仅涉及金额巨大的商业行为,而且可能会对某个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造成很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对董事委托他人参加董事会会议必须作出限制,这有利于公司决策程序的正当,同时也可以对董事恪尽职守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尤其是董事长通常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对内对公司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拥有很大的决策权和影响力。因此,我们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不能委托董事会成员以外的其他人代行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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