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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工程分包合同的管辖范围

2025-01-20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需要先确定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包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因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甲方(即发包方)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 甲方是否具有将工程分包的权利; 2. 乙方是否具有实施分包工程的资质。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例如: 1. 建议业主在招投标阶段将指定分包内容明确化。如果业主招标文件不明确,应及时提出咨询。应在总承包合同条款中详细约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内容,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费用的收取方法。 2. 在总包合同中,总包承包范围、工程工期等方面尽可能约定不包含指定分包工程内容。 3. 作为总承包人,应尽量避免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如果必须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应争取签订包括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在内的三方协议,约定总承包人仅履行总包管理之责,付款义务在发包人一方。 4. 在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经过总包账户情况下,指定分包合同中还可明确约定,总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工程款应以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该部分工程款为前提条件。如果指定分包人在不具备该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均视为违约,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5. 如果必须只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应和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明确约定,应付给指定分包人的资金(工程款)必须先进入总包账户之后再付给指定分包人。同时,可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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