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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
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拘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准备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的; 2、在周围或住所发现犯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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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拘留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拘留对象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现行犯罪是指正在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嫌疑人的人。 二、有法定紧急情况之一。
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拘留的规定主要是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除妨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1-4天。对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对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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