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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项。这两种方法并存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也适应了招标人实际需要,至于...
招标采购方式:根据招标范围,采购方式可统一规范为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和限制性招标采购。根据这种方法,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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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供应市场范围进一步扩大,技术、经济等不确定因素增多,风险加剧,因此物资部门迫切需要加强采购风险管理,采取各类形式的物资招标采购来加以应对和防范。正确地制定招标采购策略,合理地选择招标采购形式,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物资采购工作和提升物资采购水平,从而实现既定的组织目标,反之决策的失误,方法的不当,会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加剧风险。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把自己的采购意图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通过报刊、网络或其它媒体明确发布,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按照事先已经通过标书告知投标人的选择标准、评标标准以及废标标准进行评标,从中择优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这种方式又称广泛竞争性招标,被普遍认为是最能体现现代民主竞争精神,最能有效地促进竞争,实现高效率的采购方法,因此各国在其采购立法中都将公开招标采购方法包括在其政府采购制度中,并且将其作为优先采用的采购方法。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把自己的采购意图明确地告知邀请来的三个以上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竞争,同样各类标准要做到事前公告。这种方式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或选择性招标。 以上两种方式又统称静态招标采购。何谓静态?首先,招标书中的采购需求在开标后不能改动,但可以予以澄清。其次,投标书中的实质性响应内容在开标后不能改动。再次,招标文件里确定的资格审查标准、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应逐条公开明晰,在开标后不能改动。即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三不变原则”。招标是法制行为,招标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本文论述中重点关注是这两种招标采购方式在我们实际工作中的运用会带来哪些具体的不足需要我们去思虑、带来哪些可能的风险需要我们去认识和防范。 第一、公开招标从发布公告到签订合同要遵循一套较为复杂和严密的程序,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以及时间要求,而且采购当事人又要充分地准备各种详细的招标文件,因此耗时耗力不可避免,这就根本无法满足对时效性有要求的物资采购工作。 第二、公开招标是一种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方法,这就使得可能有如下情况发生。首先、招标人事先无法知道实质性响应标书的多少以及投标人信息,而太多的投标要在一定的时间内通过一系列公开招标程序,势必会带来时间和资源供给问题。相反也有可能响应标书的不足或根本就没有响应的标书而造成流标,使得以前所做的工作付之东流,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其次、容易出现供应商的合谋抬价或“抢标”压价,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影响产品质量等等风险,如果底价被泄密带来的风险就更大。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加强资格预审、评审工作以及相关标准的制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资格准入制条款,对特别需求明确的条款在招标文件中应予以特别明示或注解。
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项。这两种方法并存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也适应了招标人实际需要,至于采用哪一种方法则由招标人依照法律上的要求自行决定,招标人有自主抉择的权利,但是又不是无条件地进行抉择。因此在法律中明确,只有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才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项。这两种方法并存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也适应了招标人实际需要,至于采用哪一种方法则由招标人依照法律上的要求自行决定,招标人有自主抉择的权利,但是又不是无条件地进行抉择。因此在法律中明确,只有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才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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