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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婚假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毛泽东主席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以为居天下之中,故称中国。1949年9月22日,董必武在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上报告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起草经过时说:“国家名称的问题,本来过去写文章或演讲,许多人都用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黄炎培、张志让两先生曾写过一个节略,主张用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在第四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中,张奚若先生以为用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不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现在采用了最后这个名称,因为共和国说明了我们的国体,‘人民’二字在我们今天新民主主义的中国是指工、农、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4个阶级的人,它有确定的解释,这已经把人民民主专政的意思表达出来,不必再把‘民主’二字重复一次了。”1949年10月1日起,国名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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