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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内容、时间等具体要...
煤矿应当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的煤矿企业,应当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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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证或者证照不全非法开采或者建设的;(二)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或者建设的;(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行为,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四)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从事生产的。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五)三个月内二次或者二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六)一个月内三次或者三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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