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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单位没有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
司法实践中,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的程序是: (一)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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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安庆工伤鉴定流程,法律有如下的规定: 一、申请。 申请人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 1、保险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 三、认定。 1、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单位和个人。 2、对不能提供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以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间不累计在受理的规定时间内。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 4、对认定为工伤的发工伤证。 四、鉴定。 停工留薪期或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的,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五、工伤保险待遇。 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向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根据核定的待遇,社保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
一、政策法规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 2、《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169号令); 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 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5、《关于下发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五项指标解释的通知》(皖劳能鉴〔2006〕1号)。 二、提交资料 1、办理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被鉴定人原始及近期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一寸近照2张; (6)复查鉴定者需提交初次鉴定结论的原件。 2、办理工伤后停工留薪期的确认,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一份;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被鉴定人原始及近期病历原件及复印件或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4)身份证复印件; (5)一寸近照2张。 3、办理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确认,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一份;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需继续治疗的诊断病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一寸近照2张。 4、办理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一份;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病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一寸近照2张。 5、办理康复性治疗的确认,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一份;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需继续治疗的诊断病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一寸近照2张。 6、办理旧伤复发的确认,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一份;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4)被鉴定人近期检查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一寸近照2张。 7、办理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一份;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4)被鉴定人近期检查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一寸近照2张。 8、办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非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 (2)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3)被鉴定人近期检查病历并复印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被鉴定人如有精神、智能障碍,还需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认可); (5)一寸近照2张。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鉴定所需材料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办)提出申请。 2、鉴定办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由鉴定办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和交款通知单。 3、申请人持交款通知单到银行缴纳鉴定费用后,将交款证明反馈鉴定办。 4、鉴定办确定鉴定时间和地点后,应提前2日通知申请人,并按需鉴定科别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 5、被鉴定人应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接受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如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治疗的,申请人应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并在60日内将有关检查结果提交鉴定办,过期视为放弃鉴定;需要治疗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治疗后在行鉴定。有特殊情况的,申请人可提交书面申请,并经鉴定办同意,可延期进行鉴定。(进行医学检查、治疗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6、医疗卫生专家现场鉴定,提出各自诊断、鉴定意见,如鉴定意见分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专家组鉴定意见,并签字确认。 7、鉴定办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做出鉴定结论并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鉴定结论书。 四、办理时限 鉴定结论一般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 五、办理地点 合肥市宿州路76号(鼓楼商厦南50米)宏图大厦1710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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