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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行规定的缺陷是什么?

2022-10-20
现行行政诉讼法无论是对受案范围的规定,还是对非受案范围的规定,均采用列举式规定,这使实践中产生了许多分歧。如有人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八类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除此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纠纷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但也有人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在规定了八类可诉行政行为以后,在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了“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所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可以提起诉讼的不限于八类,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还有人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十二条规定了不受理的案件范围,因此,从监督行政权和保障相对人权利角度看,只要不是第十二条排除的行政纠纷,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受理。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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