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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许可方与被许可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委托代理机构...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委托国家认可的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并向商标局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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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根据《商标法》第43条第3款规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 中文名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 类别 规章制度 颁布机构 商标局 颁布文件 商标使用许可 备案方法 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1]。报送备案时,许可人应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按照规定缴纳备案费。 重新报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报送合同备案: 变更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的; 变更许可使用商标的期限的; 许可使用的商标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书面通知商标局及其各自所在地县级工行政管理部门: 许可人名义变更的; 被许可人名义变更的;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
1、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书上的许可人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应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完全相同。 (2)许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注册证》上的有效期限。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2)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被许可人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根据《商标法》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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