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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预审方法和合格投标人条件、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从开始发售到接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不可抗力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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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项目;(二)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前款规定的公开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属于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一)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二)受自然地域环境因素限制的项目;(三)采用公开招标费用占合同估算比例过大的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预审方法和合格投标人条件、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从开始发售到接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七日。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合格投标人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组建的资格预审委员会应当符合本条例对评标委员会组建的要求。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招标人应当于资格预审结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应当向资格预审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招标人应当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该招标项目有关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或其它联系方式。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本条例所称招标项目,是指属于合同标的的工程、货物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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