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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因为需要收集证据,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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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因为需要收集证据,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要妥善保管,以备核实。本文赋予交警因收集证据需要而扣留事故车辆的权利。一旦事故车辆在现场调查后仍被扣留,就必须对事故车辆进行检查和鉴定。交警以收集证据为由超期扣留车辆是违法的。具体情况如下:(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驾驶证和驾驶证的;(2)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三)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的;(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5)涉嫌被盗抢劫的;(6)属于组装或报废标准的机动车;(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的。
法律中规定的暂扣,和有可能吊销驾照的情况,都可以扣留驾驶证。例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有非机动车参与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中,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交通部门是可以对非机动车辆暂扣的,目前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以下两方面: 1、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暂扣非机动车。 2、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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