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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人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标的不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确定协助执行人的范围可以由此为出发点,排除执行当事人和与执行标的...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由此可见,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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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言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的分割,是当事人普遍极为关注的焦点之一,其中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分和认定,特别是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的确定是诉讼的难点所在。
《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24条同时对竞业限制义务作了具体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从上述条款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作了明确规定:必须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践中,企业如果对全体员工进行竞业限制,则该竞业限制义务由于在义务主体上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是公司负责人,参与公司的决策、监督、管理、经营,对公司的情况非常熟悉,知悉公司的许多秘密,因此有必要对为公司履行保密义务提出要求。 公司作为有独立利益的生产经营组织,是有许多不应为外人所知的秘密的,或者是公司本身认为是秘密的东西,比如公司的专利技术,某种专有的生产工艺,未申请专利的设计,客户的资料,销售的策略,产品的某些技术资料,财务会计的预测,原材料采购供应渠道,财务会计核算资料等。对于这些公司秘密,在法律中有一些是要作为信息公开披露的,比如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予以公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供查阅;还有一部分内容由公司股东会同意视公司的需要作出披露,这里包含着一部分经营方面的资料。除了法律规定的和股东会同意予以披露的公司资料外,其他的属于公司秘密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都不得泄露。这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是为保护公司合法利益所必须的。 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规定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也是由于每一个公司在市场经济中都有自己的秘密,或者说是对其竞争者有价值的资料,而公司秘密的主要泄露者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所以对此制定规则是有实际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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