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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021-07-03
从前述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法律所规制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有两个组成要件:一是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二是开工建设。因此,虽然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但已停止建设的,则应视为“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经终了。“未批先建”并已经投产的建设项目及“未批先建”未建成即停止建设的建设项目,均满足“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这一要件。同理,若“未批先建”并已经投产满两年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未批先建”行政处罚,则已经停建满两年的建设项目亦应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从常理来看,已停建满两年的项目再进行处罚也就显得更不公平了。实务中,很多基层环境执法人员之所以存在不理解,主要是因为:第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执法理念尚未变更。项目建成投产满两年后,即使不能对其进行“未批先建”的行政处罚,还可以通过“三同时”及日常环境监管对企业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二,不理解对行政处罚实施时效限制的法律意义。行政处罚时效限制本身就是为了让行政执法人员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避免行政相对人处于一种长期错误的信赖之中,以为不会有事或者不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笔者认为:企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长期未被处罚,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环境行政执法不作为或难作为;二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过广,不但增加了社会运行成本也加大了环境行政执法难度。综上,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已投产满两年的,不应再按照“未批先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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