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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装船时理货计数发生分歧,编有记录的,卸船时应加强双边交接,澄清实卸数字。发生短少时,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实卸数与一方相符,由另一方全部负...
由航方自办货运业务,但需经港口码头装卸或堆存保管的货物,根据本规则第六条规定属代理范围内的各项货运业务,除港航另有协议者外,均由航方自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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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规定或协议者外,港、航双方应当从有利于发展水运,促进流通,方便货主,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提高效益出发,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可视需要签订定期或航次性的货运业务代理合同。接受委托的港方(含所属港埠企业)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为航方所属的船舶提供港埠设施和业务服务;委托的航方(含全民、集体、个体船舶)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有章的规定,向港方支付货运业务代理费。
计划配装的货物,如因故必须退装时,起运港应与船舶协商同意,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必须按运单、货名、件数退装,绝对不准合并几张运单的货物不分货名笼统退装若干件数;二、一张运单的货物全部退装,必须将运单抽出,并在交接清单内划去;三、一张运单的零星货物不得退装一部分。整批货物退装一部分时,应将退装的件数,按运单、货名、编制记录,随货同行,并在交接清单内注明实装件数;四、大宗货物起运装船时,如发生实装数量与运单数量不符,应编制港航记录证明,随货同行。
装船作业中,船舶应派人看舱,指导装卸工人按计划积载图(表),装货顺序、部位装舱,堆码整齐。整船散装货物应按有关规定检验测定装前、装后水尺。如发现货物残损、包装不合标准要求或个别包装破裂,标志不清等情况,应编制记录证明。如发现装舱混乱,船方应即提出停装或翻舱,港口要翻舱整理。在特殊情况下,不能翻舱整理时,应编制记录证明。对于装舱质量符合规定,但理货计数发生争议时,对少量货物,应当场实事求是地澄清;对大票货物难以当场澄清的,可编制港航记录,列明双方有分歧的数量,不再进行翻舱。必要时,起运港可派员随船至到达港共同监卸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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