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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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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采光权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二、采光权受侵害后适用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应该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维权:1、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房屋采光权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采光权的规定主要有: 1、《物权法》第八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民法通则》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上述条文明确了采光权的法律地位,但其运用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对于以何种标准判断采光权被侵犯、是否该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及标准是什么均没有提供可参照的标准。目前,判断采光权被侵犯可参照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标准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涉及规范》第五章中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立”,“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从相邻关系角度考虑,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必须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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