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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担保之债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判决亦有不同。一种观点认为,...
担保之债是个人债务。 一方的担保行为是其个人行为,此担保之债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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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来讲,在夫妻婚内任何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除非出现了法定情形比如说一方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夫妻之间对于债务的负担有明确约定并且这种约定为债权人所明知等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务应该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而不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原则上来讲,在夫妻婚内任何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除非出现了法定情形比如说一方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夫妻之间对于债务的负担有明确约定并且这种约定为债权人所详细>>
1、对担保之债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判决亦有不同。一种观点认为,担保之债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一方的担保行为是其个人行为,此担保之债应认定为个人债务,要认定此种担保之债的属性,应当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担保之债的性质两个方面分析。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或称家庭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从本质上讲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说家庭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性地指出了,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由此,可以清楚的看出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而本案中丙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显然没有从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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