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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的主要类型: 1、民事诉讼。 2、刑事诉讼。 3、行政诉讼。二、仲裁按不同的标准分类如下:1、按国内外这个角度来划分,可以分为国内仲...
1、诉讼的主要类型:1。民事诉讼。2、刑事诉讼。3、行政诉讼。仲裁按照不同的标准分类如下:1。从国内外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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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的主要类型: 1、民事诉讼。 2、刑事诉讼。 3、行政诉讼。 二、仲裁按不同的标准分类如下: 1、按国内外这个角度来划分,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主要划分依据就是根据一个仲裁案件中的事件,其内容有没有牵扯到国外的相关因素,有的话就是涉外仲裁,而我们所谓的涉外仲裁主要就是一个民事的纠纷问题中涉及外国或外法域的仲裁。但是如果一个事件的所有事情和纠纷问题都发生在国内,并且没有包含涉外因素的仲裁,那么就是国内仲裁。 2、按照仲裁机构的正式与否可以划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这是依据我们申请仲裁的机构是不是一个常设的专门机构。其中所谓的机构仲裁主要就是指涉及民事纠纷的双方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申请书交给我国的一个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对我们的纠纷予以处理和仲裁,而其中的临时仲裁主要就是指仲裁申请人依据他们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书,将他们的纠纷申请书交给他们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员,这些仲裁员临时组成的一个仲裁庭,对他们的民事纠纷问题进行的一个调节和仲裁。 3、依据仲裁判定的方法来划分,可以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其中所谓的依法仲裁主要就是指我国的仲裁机构对这个民事纠纷的仲裁判定主要是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裁决判定,依据的载体是硬性的法律法规。而其中所谓的友好仲裁,顾名思义,主要就是指依据民事纠纷双方的意愿,仲裁机构本着公平的原则,对这个纠纷事件作出对双方都满意的一个裁决,这个裁决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愿望,是软性的。
仲裁按不同的标准分类如下: 1、按国内外划分,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2、按照仲裁机构的正式与否可以划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3、依据仲裁判定的方法划分,可以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1、裁定不予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对不符合提起诉讼条件的起诉,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2、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于已立案受理但确属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应作出裁定驳回起诉。 3、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对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作出裁定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告申请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属于不应当停止执行的,应作出裁定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4、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经诉讼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采取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裁定财产保全。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经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先予执行。 5、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对符合撤销条件的,应作出裁定准许撤诉;对不符合撤诉条件的,应作出裁定不准许撤诉。 6、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就诉讼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符合诉讼中止或诉讼终结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人民法院制作判决过程中有笔误,即有错写、误算,或者正本与原本个别地方不符等情况,人民法院决定补正失误的,应作出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就执行中出现的特别情况,符合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9、裁定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除以上所列各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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