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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犯罪情节确定,如果涉案人员已经被刑事拘留,那么近亲属应尽快当面咨询律师,由律师携委托手续会见涉案人员,了解案情后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
看情况而定,如果情节不严重会有记录,但是不是案底。如果情节严重,会就案底。 如果不留案底,也会有处罚拘留的档案,这个档案只会留在公安局,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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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自己的亲属被警察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等),那双方就断掉了联系,也不被允许有联系,只能是获得警察发放的一份告知书,简单说明因为涉嫌什么罪名被采取措施。这个情形下只有办理了委托手续的律师才能合法的会见,因此,家属应当及时联系一个负责任的刑事辩护专长的律师,到看守所提出会见要求,进一步了解情况,以更好的维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行政拘留十天时间是收拘当日的第二日为一日,也就是到拘留所的第二天来开始计算的,往后推十天就是拘留的时间,如果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人生自由一天,折抵行政拘留1日。 根据《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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