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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业罪、滥用职权罪(取消私人不正当行为破产、损失罪、刑法第168条)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员工、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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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条文] 第168条 国有公司和企业的工作人员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按前款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阻碍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中,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国有电信企业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和企业人员的解释》 国有公司和企业委派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和企业人员为基础。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名,刑法第168条),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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