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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只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即可,并不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股东)。当然,公司章程有规定要法定代表人签名的除外。《公司法》第...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的必须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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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名核准需要股东签名。公司申请核准需要提交的文件有: 1、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签名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制定代表或委托人的证明; 3、其他国家工商总局要求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理由之一可以申请解散公司 (一)公司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不能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 (4)经营管理存在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1、股东会不是必须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均不设股东会。 2、《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3、《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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