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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解散事由如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
公司的解散事由如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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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已经被解散的情况下,无法再进行清算,只能追究股东责任。公司解散时的清算流程为: 1、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的职责: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4、清理财产清偿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 6、清算终结。
公司解散的事由: 第 一、公司自行解散。公司自行解散是指依据公司或其出资者的意志决定解散公司,具体包括基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解散和基于公司的意思机关即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同意解散两大类。 第 二、强制解散。强制解散是指非基于公司或其出资者的意志而解散。 第 三、司法解散。司法解散又称为法院勒令解散,是指公司的目的和行为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可依法律的规定命令其解散;或者公司经营出现显著困难、重大损害或董事、股东之间出现僵局时,依据股东的申请,裁判解散公司。 第 四、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公司的合并系指依公司并购法或其他法律规定,数公司合并为一个新的公司,合并的数公司消灭;或者数公司合并为其中一个公司的一部分,被合并的其他数公司消灭,则新合并的公司或者存续的公司概括承受消灭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第 五、公司破产。即公司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公司清算程序: 公司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经程序,一般来说,清算有两种形式,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按照破产清算的程序来进行,非破产清算由股东成立清算组,自公司章程出现的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成立,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公告60日,30日内申报债权,并进行登记清偿,时间在法律上没有明确限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距清算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企业审批机关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日。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1、公司解散的原因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的解散的通有性原因包括: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期限已满;公司所经营的事业已经成就或不能成就;与其他公司合并;公司破产;政府主管部门或法院下令解散。各种公司组织解散的特有性原因有:无限公司组织的全体股东同意解散或要求解散;两合公司的全体无限责任股东或全体有限责任股东退股,或全体股东同意或要求解散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该种公司组织的股东人数或资本总额低于法定的最低数额;股份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有限责任股东全体退股,或全体股东同意或要求解散公司。2、信托公司的义务职责公司的解散须办理解散登记及各种必备的手续。至于破产则另有破产程序,不在普通办理解散手续之中。如果酝酿解散的公司生机尚未绝望,或只是因一时周转困难但股东尚强烈愿望经营下去,此时若公司咨询于信托公司,如信托公司认为其可以转机,则信托公司当以谋划维持为先而对该公司设法相助。若公司毫无转机希望,只得解散,则信托公司只好接受委托办理解散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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