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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不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
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看你能否提供相应的合法进货凭证。根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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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在合法交易中不知道的已经登记的权利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占有人,非法将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受让人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出于善意的,可以依法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只能要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请问下是关于淘宝上面的吗。 如果是,那么您可以上传进货凭证,这个在法律层面叫做合法来源的证明,首先却是侵犯了商标权的话,你拥有合法来源的话,是拥有免责权的,不过也不能够买卖货物了,虽然无责,但是也不能卖。 当然打官司也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一)按标价计算的适用问题。两解释以标价作为计算标准之一,但标价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况且行为人并非完全按照标价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以标价作为计算标准,一方面如当行为人低于标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时,这可能对行为人不利,且有失公正;另一方面如有些行为人的逃避处罚,故意将假冒商品的价标低,而其实际销售价格往往高于标价,对此则可能会轻纵行为人。此外,还有可能产生持有相同的假冒商品行为人,只因标价不同而处罚结果大相径庭的情形。因此,对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尽管存在标价,司法机关仍应积极查证,而不应直接采纳。 (二)按标价与按已经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后不一致的处理问题。两解释并没有明确按照标价与已经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后的货值金额不一致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采取就低原则?笔者认为,按照已经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出的货值金额较之按照标价计算出的货值金额,更能反映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与主观恶性。同时也与刑法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罪量刑情节确定为销售金额的本意相契合。当按照两者计算后不一致时,应以已经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不应采取就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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