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坏账准备是指企业的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计提的。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
隐瞒或故意销毁应依法保存的会计证明书、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书,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隐瞒、故意销毁的会计证明书、会计账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账务处理: 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应作分录为: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科目,核算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转销等情况。 企业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应当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登记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方登记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的坏账准备金额,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或+)“坏账准备”科目的借贷方(或借方)余额 企业计提坏账准备时,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冲减多计提的坏账准备时,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是我国所有法律,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的依据,当然也是所有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任何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违反宪法的,失去法定依据的作用。但一般来说,宪法只规定一般原则,适用时一般不直接引用。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包括各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的普通法律和各种行政管理法律,在这些行政管理法律中,对各种违反行政管理法律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三、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行政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根据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五、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大城市政府,依照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制定。特殊情况下,国务院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也可以依法制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9人已浏览
189人已浏览
86人已浏览
6,84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