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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理解这种形式,但是不能这样记 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 诉讼:原告,被告 联合起来记忆是可以的,但是你自己分清楚就可以 区别:行政复议...
这位朋友我来告诉你一下被害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这个问题吧: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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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行政复议中,申请行政复议的人叫申请人,被复议的行政机关叫“被申请人”,就是对你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 所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你说的被告)不是同一个人! 申请人是你,被申请人是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你不服行政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但没有被申请人可不可以委托代理人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由此可知,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只是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他们对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作出书面答复,作为一个能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具体这种要求并不高的能力,根本不需要委托他人来代理。因此,法律没有规定被申请人可不可以委托代理人是有道理的,因为没这个必要。
在我国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自行向申请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所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有效证据。但对于被申请人经复议机关同意而收集的证据的法律效力并未规定。一般说来,复议机关不应同意被申请人收集证据,而应依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依据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如果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以及复议申请人或第三人在复议过程中提交了其在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应当允许被申请人收集证据。这也不违背“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复议申请人或第三人在复议过程中提交了其在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情形下,被申请人收集的证据只能用于证明否定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反驳理由和证据,间接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是应当依据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的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收集的证据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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