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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诉的时间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申诉的主体,即谁才有权利提起申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不同于上诉,上诉是近亲属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上诉,但是对于申诉近亲属却有独立的申诉权,近亲属进行申诉时无需被告人的同意 (3)申诉的形式要件 ①要有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而申诉的申诉书; ②有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及其相关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等。也就是说,在接受当事人及其近亲的上诉后,上述司法机关应当审查所提供的材料,包括证据。审查结果认为上诉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原判决、裁决确实错误的,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否则上述司法机关应当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驳回上诉。上诉被驳回后,申诉人一般应当提起利息诉讼。但是,如果申诉人有大量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表明原判决和裁决确实错误,他可以继续向原法院、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上诉。上诉是为了解决错误判断的无限数量,可以总是上诉,但主要取决于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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