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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规定可知,经复议的案件,如何复议机关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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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和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也是一种行政行为,虽然它具有法律救济的性质,是一种准司法的行政裁决行为,但仍然是在行政机关系统内运作,从监督机制的角度来看,对行政复议行为应当有司法救济途径.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法所确立的宗旨得以实现,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行政复议法规定,除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完善了法治社会所必备的法律救济制度.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获得法律救济的一条渠道.行政诉讼制度由198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确立.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的规定相一致.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个法律制度相衔接,是由以下两项法律原则所决定,一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即行政复议并非终局裁决,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对所争议的行政行为究竟如何裁决,由司法机关决定.二是行政复议并非必经阶段原则,即行政复议的存在更多考虑的是行政效率,而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是其更具有公正性.对大多数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先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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