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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一样,仓储合同中要求有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标的,保管费。同时不能有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
仓储合同生效的要件: 1、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 2、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3、仓单须包括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仓单的法定必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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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二、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1、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视的方式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2、等价有偿的原则。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体现在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两方面。在仓储过程中保管人的劳动、资源投入的多少,决定了保管人能获得多少报酬。等价有偿的原则也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对等上。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生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完全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通过广泛的协商,在整体上接受合同的约定时所订的合同。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经协商一致,将来在合同履行中就会发生严重的争议,甚至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生侵犯国家主权、危害环境、超越经营权、侵害所有权等违法行为。合同主体在合同行为中不得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人民生活、违背道德的行为。
仓储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与普通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表现为:订立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盖印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印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印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印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盖印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 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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