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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湖泊流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结合生态乡、镇、村创建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河塘清淤,改造和完善水利设施,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林业、建设等部门,运用种植林木、截污治污、底泥清淤、打捞蓝藻、调水引流、河湖连通等措施,对湖泊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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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湖泊状况普查和信息发布;(二)拟定湖泊保护规划及湖泊保护范围;(三)编制与调整湖泊水功能区划;(四)湖泊水质监测和水资源统一管理;(五)防汛抗旱水利设施建设;(六)涉湖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七)湖泊水生态修复;(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湖泊的日常保护工作。
实行湖泊普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实施湖泊状况普查,建立包括名称、位置、面(容)积、调蓄能力、主要功能等内容的湖泊档案。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疏散、灭火和报警等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火灾隐患排查,确保场所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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