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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公路,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给予省道以上的命名和编号。非收费高速公路,由其管养单位按照公路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养护。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铺设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二)在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三)倾倒渣土、垃圾,焚烧物品;(四)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谷晒场、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放养牲畜;(五)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六)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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