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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不可以。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医疗机构应该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公开患者病历。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此规定业经2002年7月19日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二年八月二日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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