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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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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可以进行退休安置,有的还可以进行转业安置或其他安置。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转业或其他安置。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全员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1、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2、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一般情况下士兵转业由地方民政局、劳动局等部门负责安置。 3、副团(不含)以下军人由地方人事局负责安置,副团以上军人由组织部负责安置。
1、军事干部转到当地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重要制度。国家将军事转业干部的计划分配与独立就业相结合。计划分配的军事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独立就业的军事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并支付退休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利用人才、各得其所的原则.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国家设立了军事转业干部安置机构,负责全国军事转业干部安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事转业干部安置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事转业干部安置。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事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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