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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应提供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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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具体条件如下: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重组或者破产清算。 (二)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民事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基于法律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3)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请求权。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债权必须是财产请求权,否则不能申请破产程序。 (4)债权人的债权应为现实债权。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必须是可得行使的,即该债权已届期,且未受清偿。 (五)债权人的债权不超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自然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不再享有要求司法强制执行的权利,也就是说,这种债权不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无法申请开始强制执行程序。
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等。
(1)职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为中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2)利息请求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3)待定债权。叉称“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4)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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