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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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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7天内检察院将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如果决定逮捕,一般是在2到3个月内侦查终结。之后公安机关会提交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般要1个月到3个半月时间,如果确实需要提起公诉,将会将案卷相关材料提交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案件如果人已经被刑事拘留了,那么最长关押时间是37天,也就是最晚37天之内检察院的逮捕证要开出来,否则看守所没有拿到延长羁押的司法文件就只能放人了(现在看守所和公安在管理上已经是分开了,为了防止超期羁押)那么,你的问题是多久送检察院批捕?这个就要因案而异了,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有的案件事实清楚,办案人勤快,那么就送得快些。有的案件事实还不清楚,或者承办人懒散些,忙些就会送得慢些。这里要考虑到批捕科一般审查案件要7天左右。那么37天减去7天。也就是说,公安一般要在在30天内送批捕科。至于具体是10天送,20天送,还是30天送这个就不好说了,法律没有这样精确的要求。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所以他被拘留的时间有可能达到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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