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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说明了单位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说明了单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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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四)单位受贿案(第387条):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作为犯罪,始见于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该单位受贿司法解释规定:“对单位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除没收全部财物外,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通过立法正式确立了单位受贿罪:“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进一步完善了对单位受贿罪的规定。
单位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其侵犯对象是对象是财物、回扣、手续费。其所有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主要包括有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商品、物品、有价证券、货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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