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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十五天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没有复议,直接提起的,从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第三人提出异议申请,被驳回,因申请理由不成立。现对此裁定不服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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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复议一次,对裁定不服的话,可以对涉案案件提起上诉或者再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六》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保全裁定复议裁定书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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