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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登记机关,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 2、一方要求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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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收养关系如何举证根据《收养法》第27条的规定,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时,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4、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据二、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效力如何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关系的解除总的来说是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并履行一定的解除手续,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后,将会产生如下法律效力: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2、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1、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3、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4、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养育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相关法律权利义务可以消除,与出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可以自解除收养关系之日起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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