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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全责,一审不服,二审原告完胜,两次诉讼应该哪方承担?

2022-10-10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国务院于2006年12月19日颁布并在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文件。其中对民事诉讼费用收缴明确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具体规定如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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