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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的认定: (一)造成轻伤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3)提供不合格的枪支3支以上,子弹100发...
满足以下要求构成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 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主观方面一般都是出于故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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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三)提供不合格的枪支三支以上,子弹一百发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药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四)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五)发生在战时的;(六)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为谋取私利而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提供重要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合格的;战时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2.“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战时提供重要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合格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为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国家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和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非任何个人与企业都可以任意成为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当生产、修理、施工、销售、采购等单位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仍向武装部队提供就构成单位犯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心理,表现为对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明知的,但知其不合格仍然作为合格产品提供给武装部队。不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不构成本罪。本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用设施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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