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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立案后我想撤案,有人可以找我吗

2021-11-21
刑事案件不得随意撤销。撤销案件的类型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中明确规定:经调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三)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四)特赦免刑罚;(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调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终止相关犯罪嫌疑人的调查,继续调查案件。

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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