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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此外,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适当从严; 2、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6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
不限制减刑的话,要看具体情况: (1)死缓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依照刑法78条、81条规定,至少要服刑满13年,才可以减刑或者假释。这种情况下,没有限制减刑的死缓,就至少要执行13年了。 (2)死缓两年期满,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又没有限制减刑的,至少要服刑刑期的二分之一,其实就是13年(如果按整数算),才可以减刑、假释。在这种情况下,就至少要执行13年了 综上所述,无论是死缓减为无期,还是死缓减为25年有期,均是至少要服刑13年。(当然,减为有期的可能会是12年零几个月。
关于死刑限制减刑的具体执行,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专门增加了一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这项规定表明,限制减刑的罪犯仍可减刑,但应保证最低服刑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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