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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刑事案件不予立案,被扣押的财物应及时返还当事人吗,是为什么

2022-02-08
异地刑事案件不予立案,被扣押的财务应当及时返还当事人。异地刑事案件不予立案,说明该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或者不构成立案条件,被扣押的财务应当及时返还当事人,不予立案就说明没有管辖权或者不能扣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对于刑事案件依法撤销、行政案件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公安机关应当解除对涉案财物采取的相关措施并返还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的书面通知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解除对涉案财物采取的相关措施并返还当事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明确涉案财物如何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征求人民法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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