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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破产企业整顿的流程如下: 1、有限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向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法院受理裁定后会宣告受理有限公司破产; 3、法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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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同意受理后,可启动破产程序: 第一,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 第二,企业因资不抵债而主动向法院主动申请破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实行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可以适用破产重整程序。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政策性破产中的特殊事宜,如国有规划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及处置所得的使用以及职工安置等,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办理。而政策性破产中涉及的其他事宜,也应适用《破产法》的规定。
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10、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分组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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