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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想迁移户籍到吉林省农安县,需要本人或户主,凭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吉林省农安县落户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落...
当事人想迁移户籍到吉林省农安县,需要本人或户主,凭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吉林省农安县落户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落户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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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没有责任认定的法定权利,也无权制定赔偿方案。其确定的赔该偿比例和赔偿方案可以不采纳,如果双方同意的也可采纳。该方案没有区分农村人口与城镇居民赔偿的差别,故该方案有严重错误。县安监局实施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争议的范围,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事实上,安监局的处理行为属于民事调解行为,双方可以同意也可不同意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对方只能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
1、被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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