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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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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从以上的内容中我们知道,在处理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时候,也是需要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了解父母双方的情况,看看哪方的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生活成长。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离婚纠纷中子女通常是归下列主体抚养: 1、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归母亲抚养; 2、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无法就归谁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对于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根据我国《》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因此,你的情况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关于子女的的纠纷如子女抚养权归属、支付以及父母探望权的相关事务都适用我国法律进行处理。而在我国法律上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如果子女已满10周岁,还应当参考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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