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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处分送达回执

2022-08-11
对于解除处分送达回执中受处分人拒绝接收或拒绝签名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将处分决定书留在受处分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第九条向有关单位或部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委托其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代为送达。有关单位或部门收到纪检监察机关送达的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后,须在送达回执、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书上记明收到文件的名称、份数和日期,签名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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