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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股权转让收入明显低于公司成立时的出资额; 2、股权转让收入明显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 3、股权转让收入明显低于专业机构的评估价格。
可以,股权的转让价格国家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双方可以任意拟定转让价格。但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风险提示:在股权进行转让时,需要注意下列法律风险: 1、转让方是否为名义股东,实际股东是否同意股权转让: 2、股权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 3、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 4、股权是否存在质押、对外担保或被采取司法限制措施: 5、股权是否存在重复转让: 6、受让方支付瑕疵: (1)受让方发生违约,不支付转让对价: (2)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在变更工商登记前,受让方无力支付转让对价。 7、转让程序瑕疵: (1)未召开股东会会议; (2)无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8、放弃转让风险: 9、税务风险。
股权转让的情形一般包括两种,具体情形如下: 1、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其它股东; 2、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股东以外的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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