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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4月1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就是当事人请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
?男方给女方的彩礼属于婚前财产吗?结婚彩礼返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110ask.com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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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04年4月1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就是当事人请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应该返还。就是第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一般的彩礼是不予以返还的,除非有以上三种情况的话,彩礼才予以由女方返还给男方。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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