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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允许的,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股权代持,但是股权代持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股权代持,一般可以被称为“委托持股、假名投资、...
股权持有是指实际投资者为避免股权激励、资产隔离、关联交易、竞业限制等限制而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表实际投资者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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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据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 但是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此时可以参照我国《公司法》71条第2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此时必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1、股权代持人也算是公司股东;股权代持是指实际投资人基于个人目的与他人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公示材料中且由该他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为。 2、一般将实际出资人称为隐名股东,将代为持有公司股权的另一方称为显名股东。
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 在代持中,存在两方主体,即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此两方主体通过代持协议这一纽带建立关系,由实际出资人出资,但以名义出资人的名义将此出资投入到目标公司,由名义出资人代实际出资人在公司履行股东的权利义务。 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是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对代持关系两方主体的称呼,在实践中,此两方又被称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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